【禁毒宣传】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发布日期:2020-12-08 11:01作者:法规科来源:滁州市林业局阅读: 字号【  

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首先,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众所周知,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性药品具有两重性,用之得当,可以治病,减轻病人的痛苦;用之不当,就会形成瘾癖,危害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因此,国家对用于提炼这些麻醉药品的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的种植,实行严格的管制。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指定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种植,就是对国家管制毒品原植物秩序的侵犯。其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用于提炼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如果种植的植物不能用于提炼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是非法的。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第二,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无论行为人实施上述的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至于行为人是否割取到罂粟的津液,是自己亲自种植还是雇用他人种植,是在自己责任地里种植,还是在深山开荒种植,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如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具有这三种情形的其中一种,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对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理。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故意种植,以及抗拒铲除。不论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供自己使用,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品原植物而进行种植的,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所谓数量较大,是指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是较大,但经 

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这就是说,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下,或者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不一定不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又不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不构成犯罪,但是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专指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指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3)实施的行为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即用毒品原植物提炼、加工、配制成可供吸食、注射的毒品,如用罂粟汁加工制成鸦片。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加工、提炼成鸦片等毒品出售的,可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处罚,不实行并罚。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 35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栗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根据刑法第351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