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这一恶势力团伙判了!

发布日期:2024-03-13 11:55来源:美好滁州阅读: 字号【  

2002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被告人王传好指使或伙同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辉等12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传好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严涧村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恶势力惯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长期把控基层政权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传好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12名团伙成员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不等。

以被告人王传好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共聚众斗殴作案3起,寻衅滋事作案5起,涉及被害人10余名。2005年1月,王传好所在村委会组织党员进行换届选举投票,因其选票未过半数落选,王传好等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强行要求重新投票,参加选举的党员吓得纷纷离开。当天,被告人王传好组织恶势力团伙人员到竞选对手李某保家中,威胁李某保放弃竞选村书记,因惧怕王传好等人势力,李某保被迫当场表示放弃竞选。为了能够顺利当选村书记,被告人王传好还组织家族势力持续在村内聚众造势、巡逻助威,并多次到竞选对手家中威胁、恐吓,致使竞选对手纷纷外出躲藏、最终放弃竞选。

法院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态,致使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王传好在团伙中具有组织力、影响力、号召力,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所犯的罪行处罚;其余12名被告人应当分别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传好、王某兵等7名被告人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一审量刑不当等为由,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传好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