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典型案例(摘录)

发布日期:2023-07-06 17:19作者:市林业局法规科来源:滁州市林业局阅读: 字号【  

杨懿、骆建文、樊凌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懿、骆建文通过安设捕鸟网的方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红胜村9社养老院旁、石盘村康然山庄旁等地的树林内捕鸟,并告知樊凌。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樊凌经杨懿指路后找到安设在红胜村9社养老院旁的捕鸟网,捕获一只猫头鹰,被路过的村民报警后于2020年2月26日移交至重庆市动物园饲养。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猫头鹰的物种为鸮形目、鸱鸮科、林鸮属、灰林鸮,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南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副教授段彪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专家意见,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捕获灰林鸮涉及的生态损害包含的1只灰林鸮的救护费用、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群损失和灰林鸮约8个月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总价值为22720元

【裁判结果】

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懿、骆建文、樊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懿、骆建文、樊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资源损害,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等情况。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三人共同赔偿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金22720元、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5000元。同时,要责令三人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野生动物资源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通过安设捕鸟网的方式捕获灰林鸮一只,其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应当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本案三名被告人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生态损害价值的确定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认定被告人捕获灰林鸮涉及的生态损害包含1只灰林鸮的救护费用、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群损失和灰林鸮约8个月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总价值。灰林鸮的救护费用系直接产生的费用,相对容易确定。但案涉灰林鸮因受伤被移交至重庆市动物园饲养救护,所造成的生态损害不仅包含直接损失,还包含灰林鸮因伤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群损失和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价值。第一,关于该只灰林鸮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群损失问题。野生动物的繁殖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维持、生物资源的延续和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灰林鸮在重庆繁殖期为3—5月,案涉灰林鸮在2020年2月被捕,被捕捉后一直处在救护中,救护单位给出共需8个月救护期的救护意见,所以其今年无法参与繁殖。综合灰林鸮产卵、孵化等繁殖力情况,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可以计算出2020年重庆灰林鸮种群因本案造成的生态损失。第二,关于灰林鸮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问题。野生动物通过食物链让生态系统中的物质能量不断循环流动,可保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价值。灰林鸮以食昆虫和野鼠为生,而鼠类绝大多数都危害农业和林业生产。根据相关科学文献可估算灰林鸮一年的捕鼠量,案涉灰林鸮救护期为8个月,根据人工替代方式在野外捕获8个月鼠量的成本可以计算出本案中灰林鸮约8个月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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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林业局诉杨永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杨永寿为修建私人养老院,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流转的山林、耕地进行挖掘,后又在原挖掘机通道基础上进行施工加宽和平整,形成一条土坯路,并将泥石直接弃于下方山林,致使下方山林植被及土层全部被毁坏,当地地形地貌被改变。2018年,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以杨永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永寿共占用防护林地6.43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杨永寿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1万元,决定对杨永寿不起诉。经鉴定,杨永寿占用防护林地6.405亩,生态损失费用59439元;现场地形地貌已改变,林木植被及种植土层全部破坏,部分地段大量岩石、母岩裸露,已不适宜植物生长,不可恢复造林,需采取异地植被恢复造林措施,恢复费用5215.43元。巫溪县林业局与杨永寿就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能达成协议。经巫溪县人民政府指定,巫溪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主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巫溪县林业局与杨永寿就赔偿事宜申请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永寿承诺于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区、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9439元;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5215.43元;巫溪县林业局同意被告杨永寿按损毁林地面积比例支付鉴定费16098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并未明确人民检察院能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案探索了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在前期刑事案件办理中对案件情况掌握较全面,允许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方面为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支持,助力行政机关就生态环境损害积极索赔,另一方面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此外,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引导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的内涵。